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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注意了!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或将被立案
2022-04-18 14:48:58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  

“只是偶尔一次没有做核酸检测,应该没什么大问题吧?”为抗击新冠疫情,连日来,我市连续开展全员核酸检测,有人觉得“不检也没关系”,发出这样的疑问。

市司法局提醒广大市民,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所以,广大市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发生在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拒不配合封控管理、不按规定隔离观察、违规参加聚集活动、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失职、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恶意囤积哄抬物价、乱扔医疗防护用品、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就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生产不合规医用器材、哄抬疫情防控物品价格、编造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例链接>>>

2022年3月17日,丰泽分局城东派出所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排查未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员时,查获一名连续多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违法人员。

经查,2022年3月13日至17日,在丰泽区城东某超市上班的员工王某(女,53岁)无视社区的敦促,连续多次无故拒不执行泉州市丰泽区防控新冠病毒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相关通告,未进行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王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丰泽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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