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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2015-06-16 09:33:01 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秋水长天  

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5〕7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自贸试验区自2015年5月4日起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以来,进展顺利,成效明显。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在全省复制推广“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省工商局。
  一、改革内容
  (一)统一编码规则。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源头顺序赋码原则,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一份营业执照仅加载一个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称统一代码),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另行赋码和发证。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共18位,编码规则为: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9表示工商。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
  (二)统一源头赋码。向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委争取一次性预赋满足我省5年需求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由省工商局在全省进行分配,并采取实时、流水、自动赋码的方法,对全省企业按照核准的先后顺序,随到随取,自动生成符合编码规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统一登记表格。实行“一表申报”,将原工商企业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只要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即可。
  (四)统一登记受理。由工商窗口或各地指定窗口(以下统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由受理窗口统一收件、录入数据和材料审核,材料审查通过后核准生成统一代码,将相关信息实时上传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共享应用。
  (五)统一档案管理。“一照一码”登记申请纸质档案材料由各地工商部门负责保管,具体工作人员以及设备、场地、经费由各地政府负责保障,除部门内部审核意见以及企业涉密材料按照规定权限查阅外,其余材料扫描后供各部门共享查阅。具体档案存储、使用的管理规定由档案保管部门牵头会同各部门另行制定。
  二、实施步骤和范围
  2015年6月1日起,在全省新设立企业实施。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存量企业暂不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待新设立企业全面推广后再统筹安排。
  三、登记操作流程
  (一)收件: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到受理窗口递交“一照一码”登记纸质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收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件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缺材料。
  (二)核准:由受理窗口人员进行录入,通过工商一体化平台核准并生成统一代码,打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同时将核准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三)发照:受理窗口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发放给企业。
  (四)刻章:企业凭营业执照直接到公安部门许可的刻印单位刻制公章,由刻印单位将印章信息传给公安部门备案。
  (五)共享:由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各部门协商确定的信息推送给同级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并同步推送至省数字办数据共享库。质监、税务部门按照需要直接对共享的信息进行内部流转运用,同时需将内部新产生的相关信息回传至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六)回传:由省工商局统一于每个工作日将登记信息上传给国家工商总局,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确定的标准同步将全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回传至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上传给国家质检总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改革所需的人员、场所、经费予以充分保障,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协同推进。省级各部门具体分工为:
  工商部门:具体负责“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牵头工作,负责“一照一码”打照软件开发;牵头拟定全省统一的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及发照流程示意图;负责将相关数据回传给审批信息共享平台;逐一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务内网建设,部署和实施全省统一的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指导各部门自建系统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各部门共享数据库;会同工商、质监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纠错机制。
  质监部门:负责接收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数据;对回传信息进行质量抽查,定期通报信息回传情况;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内部审批系统的改造升级。
  税务部门:负责接收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数据;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内部审批、报税系统的改造升级。
  公安部门:负责改革公章刻制审批程序,直接由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公章。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窗口相关人员的补充增配、软硬件设备、网络运行环境保障工作,落实档案管理所需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各相关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予以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提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证照。各部门要加强对上协调沟通,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对我省复制推广“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试点工作的支持。
  (三)技术支撑。省发改委(数字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开发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改造相关单位审批系统,并制定相关数据接口、交换标准,在全省部署实施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等负责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自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按照规定时间接入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四)基础保障。市、县(区)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窗口服务人员统一进驻本级行政服务中心,将窗口人员及具体登记审批事权由各委派单位负责明确并报送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可创造条件安排刻印单位进驻,方便企业一次办结。
  (五)不收费用。“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有序过渡。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52号)精神,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在全省推开“一照三号”,鉴于我省拟于2015年6月1日起全面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做法,各地应直接过渡,按照“一照一码”登记改革试点的相关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七)业务培训。各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窗口人员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综合业务操作、登记提交材料、内部工作流程等培训,提高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新业务的水平。
  (八)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在行政服务中心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印发宣传材料,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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