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讲,法律在反邪教中具有四大作用: 经过近30年反邪教斗争,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反邪教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政策。在法律层面,以宪法为根本大法,刑法为罪刑裁量与惩处依据,行政法规为前置,政府规章和政策作为公民行为规范,形成了全方位、多角度,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法律通过惩处邪教犯罪,有效遏制了邪教丧心病狂的犯罪。这对于减少以至消除邪教犯罪,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依法治理邪教的执法行为,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邪教侵害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和谐和平安中国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期,旧的行为规范被废除,新的行为规范还在形成与完善中;一些法律规范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还有一些缺位和不完善;某些西方发达经济体出于遏制中华复兴的敌视政策,以意识形态划阵营,亡我之心不死;他们采取抹黑我政府、颠覆我传统文化根基,甚至造谣、中伤等卑劣手段,企图制造思想混乱,妖化我执政党;他们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制造信仰危机,企图复制前苏联解体“经验”。 他们看准了邪教的豢养价值,把邪教无所不用其极的邪性给予“双重标准”下的支持。 这些邪教如“全能神”等在受到我国通揖后,无一例外地逃至国外,自以为得计,在其财力“支持”下,从事狂犬吠日的勾当。 这些邪教分子,实际上已蜕变成了汉奸,与卖国贼无异。其洋主子出了大把的钞票,就是要“一犬吠声,百犬吠形”的效果。 说穿了,就是出钱让这些汉奸卖国贼们给我强国梦“添堵”。可恨这些邪教分子,数典忘祖,还摇尾乞怜,自以为得计?! 而我国法律,通过惩治邪教犯罪,教育公民分清是非。法律在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融入中华强国梦的洪流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教育作用。 当全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之时,远离邪教就有了信仰基础;邪教就会失去生存土壤,就会取得反邪教之决定性胜利。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人民实现强国梦的核心力量,是中华民族历史前进洪流的中流砥柱。党要管党,就从法律制度建设抓起。我党制定与完善了党章等一系列党规、党纪。 作为执政党,这些党规党纪的有效执行,在客观上对全民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同时,党规党纪也具有规范全体党员行为的法律性质。她保证了党的先锋队性质,以及在公民中的示范、引导作用。这是党规党纪在我国具有的特殊法律作用。 中国共产党信仰马克思主义,是无神论者;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秉持唯物主义世界观,践行辩证唯物主义;践行劳动创造世界,反对“神”创世界谬论;党以为全体劳动者谋福址为崇高使命,并为之奋斗终生。 我党的信念、宗旨,决定了她旗帜鲜明的反邪教政治立场,并对全体公民产生示范、引导作用。一些有识之士,特别是新生代青年,以党员为标杆,向党员学习,自觉抵制邪教。由于其方向明确,砥砺前进,大都成绩斐然,产生了新生代的示范效应。凝聚为中华民族势如破竹的前进洪流! 我国《刑法》第三百条明确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规定了邪教犯罪的量刑定罪,使依法惩治邪教有了执法尺度。 中国反邪教网公布的对“门徒会”“全能神”等邪教犯罪分子的惩处案例,就是依据我国法律进行审判的结果。 当前,依法反邪正在逐步深入人心。我们应充分认识法律在反邪教中的作用。用好法律武器,将反邪教进行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