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屏南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2)闽0923民初507号 原告观点 屏南农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偿还借款本金99964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2年4月20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共计4595.02元,2022年4月2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0.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黄**、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4日,黄**向屏南农信社申请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于2020年9月29日开户立卡,有效期3年,额度100000元,账单日为每月21日,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透支月利率为10.8‰,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黄**、黄**在《普惠金融卡担保协议》上签字,对黄**申领的普惠金融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黄**于2020年9月29日起开始使用上述普惠金融卡,但黄**使用后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本息,截止至2022年4月20日,黄**尚欠透支借款本金99964元,利息、违约金4695.02元,合计104659.02元。为维护屏南农信社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观点 黄**、黄**、黄**未作答辩。 屏南农信社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含领用合约及章程)、普惠金融卡担保协议、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普惠金融卡明细、普惠金融卡交易汇总,以及黄**、黄**、黄**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黄**、黄**、黄**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屏南农信社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25日,黄**填写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向屏南农信社申领普惠金融卡,并于同年9月29日在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上签字,表明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普惠金融卡的授信期限、收取的费用等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同年9月29日,黄**、黄**作为保证人,与屏南农信社签订《普惠金融卡担保协议》,自愿为黄**向屏南农信社申领的普惠金融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黄**因使用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实际透支本金(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被担保人普惠金融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当日,屏南农信社审查通过后给黄**办理卡号为6228********的普惠金融卡,授信额度为100000元,年利率12.96%,授信期限最长3年;取现(含转账)手续费,境内他行的每笔按交易金额的1%元计收,最低6元,最高50元;境外他行的每笔按交易金额的1%计收,最低12元;挂失手续费50元每卡每次;换卡手续费20元/张;未按期还款的,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最低10元/期,最高500元/期。黄**领取使用该普惠金融卡后,未能按期偿还透支本金及所欠利息、违约金,屏南农信社依据领用合约约定要求黄**全额偿还欠款,截至2022年4月20日止,该卡存取对冲结欠透支本金99964元,利息4354.44元,违约金340.58元,合计104659.02元未还。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屏南农信社与黄**签订的《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与黄**、黄**签订的《普惠金融卡担保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黄**使用普惠金融卡后,未按期足额偿还普惠金融卡透支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及违约责任。屏南农信社现主张黄**偿还普惠金融卡透支借款本金9996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黄**在《普惠金融卡担保协议》上签字,表明对被担保人黄**在屏南农信社项下的涉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屏南农信社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向保证人黄**、黄**主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黄**、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卡透支借款本金99964元,以及截至2022年4月20日止的利息、违约金4695.02元,合计104659.02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1日起按福建农村信用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与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黄**、黄**对上述第一项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计1196.5元,由黄**、黄**、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