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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陈**、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9-08 09:20:00  来源:  责任编辑: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屏南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2)闽0923民初555号

原告观点

屏南农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归还借款本金19586.14元及截止至2022年6月20日的利息700.4元、违约金1500元,合计21786.54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等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2日,陈**向屏南农信社申领福万通IC贷记卡,屏南农信社审查通过后于2021年1月12日给陈**办理卡号6228********的福万通IC贷记卡,额度为20000元,该卡开户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有效期5年,账单日为每月23日,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25天。陈**于2021年2月8日开始办理现金借出。陈**领取贷记卡使用后未能按时偿还透支本息,截止至2022年6月20日,已欠福万通IC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9586.14元及利息、违约金2200.4元,合计21786.54元。屏南农信社为此多次催收,均未有结果。

被告观点

陈**未作答辩。

案件事实

屏南农信社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福万通普惠IC贷记卡申请表(含领用合约、章程)、福万通IC贷记卡交易明细汇总、电话通话记录及陈**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陈**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屏南农信社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12日,陈**向屏南农信社申领福万通IC贷记卡,屏南农信社审查通过后于2021年1月12日给陈**办理卡号为6228********的IC贷记卡,授信额度为20000元,有效期最长5年,透支年利率为18%,即月利率1.5%;取现(含转账)手续费,本行的按交易金额0.6%计收,最低1元,最高50元;境内他行的每笔按交易金额的1%元计收,最低6元,最高50元;境外他行的每笔按交易金额的1%元计收,最低12元;挂失手续费50元。未按期还款的,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最低10元每期,最高500元每期。并约定甲方(申请人陈**)未按领用合约使用IC贷记卡,导致乙方(屏南农信社)利益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极大可能,经乙方通知或者警告,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或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的,乙方有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甲方的福万通IC贷记卡,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的义务,且甲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乙方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款项,手续费等,甲方已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作返还;乙方因向甲方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其它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陈**领取使用该IC贷记卡后未能按期偿还透支本金及所欠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经屏南农信社催收,截止至2022年6月20日,该卡结欠透支本金19586.14元,利息700.4元,违约金1500元,合计21786.54元未还。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屏南农信社与陈**签订的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陈**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后,未按期足额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及违约责任,屏南农信社按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主张陈**提前偿还透支借款本金19586.14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透支借款本金19586.14元,以及截止至2022年6月20日的利息、违约金2200.4元,合计21786.54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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