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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
打击电诈“断卡”行动进行时|福建惩戒5028名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人员!
2020-11-03 08:53:55  来源: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责任编辑:  

近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全国“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为进一步遏制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斩断银行账户买卖链条,营造“不敢开、不敢收、不敢卖”的环境,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认真贯彻“断卡”行动会议精神,联合福建省公安厅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买卖账户相关信息移送机制,提高买卖账户惩戒效率,已累计对5028名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


惩戒依据

0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

03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买卖账户相关信息移送机制的通知》(福银〔2020〕64号)



惩戒对象

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移交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惩戒措施

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在福建省内银行或支付机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5年内不得在福建省内银行或支付机构新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意味着,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等等。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在福建省内银行、支付机构新开立账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部分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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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事责任

除上述金融惩戒措施外,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人员还可能需要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账户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提醒您

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仅限本人或本企业使用!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是违法行为,切勿图一时之利,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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