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谈判”及滋忧、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主党委和政府、行政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1)故意伤害、虐待以及猥亵、性侵在校学生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2)无端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行为和非法侵害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3)实施校园暴力欺凌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4)通过诱骗学生参与“替考”、诱骗学生加入传销组织、诱骗(拐)女生参与色情服务等方式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涉黑涉恶人员、机构以及各类针对在校学生的不良“校园贷”、电信(网络、推销)诈骗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5)扰乱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敲诈勒索学生财物、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6)干扰教育项目建设,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7)与黑恶势力有勾连的学校行政人员、教职工。 (8)其他侵害学校、师生安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27.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28.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9.两个维护:坚决维护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0.扫黑除恶“四行动一机制”:开展理想信念提升行动;开展思想业务帮扶行动;开展压担子增负重行动;开展关心爱护行动;落实容错保护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