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欢迎投稿:1847691820@qq.com
您现在的位置: 屏南新闻网 >  专题 >  民法典学习宣传 >  
民法典学习宣传
【民法典学习】经常居所可视为住所
2020-09-11 08:51:41  来源: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十五条。

经常居所和住所出现不一致,
怎么办?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